最新质保金是3%还是5%(项目质保金最新规定)
2023-10-31 09:44栏目:百科杂文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宣布将推出新的降费措施,以减轻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从5%降至3%,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具体规定包括:

1.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若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发包人也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天内与承包人核实,若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发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若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管理也有严格规定。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此外,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 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