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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介绍的工作与实际有出入,商洛两女子要求退钱被拒

2025-08-22 09:31栏目:百科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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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两女子听信了家政公司介绍,交了240元费用,获得了一份帮厨、保洁的工作,但看到实际工作内容时,她们傻眼了,要求家政公司退介绍费却遭到拒绝。

实际工作时长与承诺不符

市民怀疑被家政公司欺骗要求退钱

1月11日,商洛市民周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1月7日她和朋友邵女士在商洛市江滨大道商州区民政局西侧的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共缴纳480元,被介绍了一份在市区一单位食堂帮厨、保洁的工作,但她们去了后发现上班时长与家政公司介绍的时长不相符,怀疑被骗,要求家政公司退钱结果遭到了拒绝。

“当初找工作时,家政中心刘经理给我们说工作时间是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中间可以休息两个多小时,最长九个多小时,但我们去了之后才发现情况和她说的不一样。人家餐厅管事的人让我们早上6点就得到岗。”周女士说道。

家政公司介绍的工作与实际有出入,商洛两女子要求退钱被拒

“虽然刘经理说让听她安排的时间上班,但这根本就不现实,我们在人家单位干活,就应该按照人家单位要求的时间,我俩要是不去,哪些活谁干啊?”周女士认为刘经理当时介绍工作时提供了虚假的工作时间,要求刘经理退钱。

家政公司:

钱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工作不满意可更换

“关于上班时间,哪怕他(客户)那边的工人是7点、6点上班,我的员工就是8点上班。她们是我的人,按照我说的时间上班就行,有问题可以给我说,我来协调,我肯定向着我的人,不可能向着客户那边。但她们上了一天班啥话都没给我说,直接就不去了,这就很不妥。”刘静说。

对此,周女士则表示她们不上班告诉过餐厅负责人。

律师:

家政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有义务退还

赵良善表示,既然周女士、邵女士系家政公司的劳动者,家政公司收取的240元费用性质不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家政公司就不能向周女士、邵女士收取240元费用,所以家政公司有义务退还。

赵良善建议,家政公司尽量与周女士、邵女士协商处理240元的费用,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