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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事项汇总

2025-09-26 09:36栏目:百科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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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美容美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家电维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家政服务(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

餐饮服务(包含最低消费、开瓶费、服务态度等)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拍卖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门或者全部业务:(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手车流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门或者全部业务:(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洗染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发改委

餐饮业(包括最低消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教委

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第五部分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文旅局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文物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艺术品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网吧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委

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的事项汇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汽车维修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7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汽车租赁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

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一)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签订用户资金存管和支付服务协议。(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工作。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营企业公示信息。支持相关管理部门将其对运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开展用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监管。(六)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住建委

房屋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家庭装饰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维修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委、物价局、人社局

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城管执法局

城市管理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局

油烟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人社局

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劳务中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定规定(20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这。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卫健委

月子护理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

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检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附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体育局

全民健身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烟草专卖局

烟草

《烟草专卖法》(2015年)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通信管理局

电信申诉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局

邮政、快递申诉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申诉,以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申诉进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邮票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集邮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8号)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消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非法金融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九条: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POS机交易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3〕第9号)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拒收现金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信用卡业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贷款(P2P)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服务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出版广告总局

图书内容、质量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出版物发行违法行为(除知识产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出版物业务经营者张贴、散发违法广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网络游戏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民用航空局

机票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电子客票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电子客票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辖区内使用电子客票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上各级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统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经营活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证监委

证券、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修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期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税务

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公安

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一审:黄克树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