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区关于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公告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包括人民群众、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福山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1.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2.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三)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二、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违反上述标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1.《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①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②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③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④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①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②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道理保洁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①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②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③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三)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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