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为让员工自费买"雇主险"能顶社保?高院再审判决敲响警钟!
案件经过
王军开设了军云家政公司承包了“饿了么”在巴县的配送业务。他雇佣了李勇送外卖。为了应对骑手工作中的风险,王军通过其合作的上级代理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李勇购买了一份名为“(饿了么)雇主责任险”的商业保险。但是,这份保险的保费是从李勇的工资里扣除的。
同时,军云家政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为李勇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2020年9月20日,李勇在送餐途中闯红灯遭遇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这次事故导致李勇受伤严重,最终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
按照法律,因为军云家政公司没买工伤保险,本应全额承担李勇的工伤赔偿,包括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合计约23万多元。
李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经历李勇想起了那份从自己工资扣除缴纳的那份雇主责任险。他以自己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经过几场官司,法院支持了李勇,判决保险公司向他支付了: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约1.7万多元。2.根据劳动部门认定的伤残八级的认定,获得保险金24万元。
最终李勇成功从保险公司拿到了这笔钱。
与此同时,李勇也行使了职工因公受伤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雇主军云家政公司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同样包含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计算下来扣除已支付的1.7万生活费后,还需支付约23万多元。劳动仲裁支持了李勇的申请。
军云家政公司自然不服,认为李勇已经从保险公司拿了雇主险赔偿24万,这笔钱应该抵扣工伤赔偿。
案子一路打到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最后到了高院再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李勇已经从保险公司拿到的这24万雇主责任险赔偿金,能不能用来抵扣军云家政应该支付的工伤赔偿?
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

1.工伤保险是强制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自愿的商业保险。两者独立,商业险是补充,不是替代。不能因为买了商业险就免了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2.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是从李勇工资里扣的,相当于李勇自己承担了保费。军云家政公司既没买工伤保险,又没实际出钱买商业险,如果允许抵扣,对受伤员工不公平。
3.允许抵扣等于变相鼓励企业不买工伤保险,转而用让员工自费买商业险来转嫁风险,这会破坏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
4.法律通常只禁止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项目的重复计算,本案的伤残赔偿等不属于此列。
一二审判决军云家政仍需支付李勇扣除生活费后的工伤赔偿约19.8万多元,那24万保险金不抵扣。
军云家政公司不服,申请到省高院再审。省高院仔细审视后,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1.这份保险名字叫“雇主责任险”,条款写得清清楚楚:保的是雇主(军云家政)依法应对雇员(李勇)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它的本质是军云家政花钱(虽然最终是李勇工资扣的)给自己买了一份转嫁工伤赔偿风险的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雇主(或其关联方),不是李勇本人。
2.李勇从保险公司拿到的24万赔偿金,表面上是保险公司赔给他的,但本质上是他代替军云家政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的结果。这笔钱对应的就是军云家政本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3.既然这24万就是用来覆盖军云家政对李勇的工伤赔偿责任的,那么在计算军云家政最终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时,自然应该把这笔已经支付的款项扣除。李勇实际获得的赔偿总额,已经远超军云家政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总额。
5.允许李勇在获得这笔本质是雇主赔偿的保险金后,再全额获得工伤赔偿,会导致其就同一工伤损失获得双重赔偿,超出其实际损失,有违公平。
高院的再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二审要求军云家政支付19.8万多的判决;驳回李勇要求军云家政支付工伤待遇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给于我们的启示1.企业应当依法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任何试图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的行为均属违法,本案中雇主未缴社保直接导致全额承担工伤赔偿风险。
2.商业雇主险本质是转移雇主赔偿责任风险的工具,其赔款性质等同于雇主自付赔偿,雇主仍需承担社保违法后果。
3.劳动者需警惕用人单位要求从工资扣除保费购买“雇主险”。该类保险受益主体实为雇主,赔款本质是代雇主支付赔偿。
4.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础权利,不可被剥夺。
5.工伤赔偿法定标准远高于普通和解,劳动者应在专业协助下依法主张权利。
以上赔偿金额均为人身保险赔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文章写过具体原因,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