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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护工疏忽致86岁老人摔伤,责任应该怎么担?

2025-11-09 09:42栏目: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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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业在各地兴起,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纠纷,发生意外后由谁承担责任成为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86岁高龄的何某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家属通过某家政公司为其找了一名护工张某。一日,张某带老人活动后,将其搀扶至沙发扶手处坐下,因故离开老人身边,不料老人从扶手处摔倒致伤。当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2586.65元。何某家属认为,因护工张某疏忽导致老人何某摔伤,家政公司及张某存在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与何某、张某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家政公司在何某摔倒致伤的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何某所受伤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何某年事已高,张某在护理期间,明知何某行动不方便,将其安置坐在家中沙发的扶手上(而非常规座位上),还离开需要陪护的何某身边,其行为明显失当,张某失当的护理行为与何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莆田:护工疏忽致86岁老人摔伤,责任应该怎么担?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本案何某虽然行动不方便,但其仍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要求张某将其搀扶至安全处落座休息而是坐在沙发扶手上,对此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管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很明显,护工张某在这次意外事件中具有明显过错,但基于何某虽然行动不方便,但其仍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故综合判定由护工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另一个争议焦点即家政公司是否应当对何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就本案中家政公司仅向何某提供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居间费用,故何某主张家政公司对提供的家政服务员有培训、管理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如实了解双方委托人的真实情况和相关的资料,为双方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媒介服务。本案中,家政公司了解了何某家属具体的护理细则后,将细则内容告知了张某,并将张某的身份、健康证以及其具有养老护理证等相关信息告知了何某家属。故在何某摔倒致伤的事故中,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何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