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扶贫政策(一般纳税人印花税减免政策)
2023-10-29 09:29栏目:头条资讯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1.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且从事个体经营;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以下人员,可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可以同时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